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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互联网+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时间:2021-07-05 来源:西安日报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互联网+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实现监管事项清单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职责内的监管事项及时纳入监管系统,实现监管事项清单统一管理。监管事项清单包括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未纳入监管系统的监管事项,原则上不得开展相应监管行为,监管对象利害人可通过网络、热线等官方投诉渠道进行投诉。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管事项对应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与市级政务服务目录中的许可事项进行关联并保持一致。

  市“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是全市监管数据汇聚的平台,由市级统一建设。各级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单独的监管系统,现有的市级各行业监管系统应逐步淘汰关停。监管数据主要包括监管计划、监管对象、执法人员、监管行为、投诉举报信息、信用信息等。

  已有监管信息系统支撑的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数据标准,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对接等方式向监管数据中心汇聚监管数据;未建设相关监管业务系统的部门应当直接通过监管系统在线录入监管数据。监管数据产生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汇聚到监管数据中心。

  投诉举报、信用信息、政务服务等平台应当与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重点企业或社会第三方建设的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应逐步纳入对接范围。鼓励各级监管部门挖掘社会数据,统一汇聚到监管数据中心,提升监管效能。

  逐步推进监管结果和监管过程公开

  各级监管部门汇聚到监管数据中心的监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整理、清洗、校核、关联整合等处理,确保数据规范、准确、可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监管部门应对本单位监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同时,各级监管部门向监管系统提供的监管行为数据不规范或缺失,造成监管效能评估结果失真、监管预警信号偏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监管系统通过工作门户向监管工作人员提供监管数据维护和个性分析展示服务,通过“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提供监管信息查询服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监管系统全面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执法人员信息,逐步推进监管结果和监管过程公开,积极探索监管数据有序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经适当处理后再予公开。

  监管数据及其分析结果数据,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使用,未经数据提供部门许可,不得对外开放、传播非本部门产生的监管业务数据及其分析结果。

  通过监管系统发起的监管任务视为有效送达

  在系统使用方面,《办法》规定,监管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用户须为各级监管部门在编在职在岗人员,各级监管部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用户管理和权限分配,管理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

  各级监管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发起的监管任务,视为有效送达,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监管系统运维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确保监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监管系统的账号和密码是系统认证的重要手段,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密码。严禁将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正常登录系统的账号进行的任何操作视为账号持有人本人操作。监管系统中所有用户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系统中任何信息,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系统使用制度,确保监管数据安全,防止监管数据泄露、毁损、丢失。

  各级“互联网+监管”主管部门,要对本级监管部门的监管事项梳理、监管数据汇聚、监管系统使用、监管系统任务认领和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办。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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